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气象局在雄安设立国家气候观象台******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陈溯)记者11日从中国气象局获悉,中国气象局将在河北省雄安新区设立国家气候观象台。
7日,中国气象局印发通知,宣布在河北省雄安新区设立国家气候观象台。这是继2022年11月,中国气象局宣布设立秦岭国家气候观象台之后新增的又一个国家气候观象台,是第27个国家气候观象台。其空间布局由地面气象观测网、边界层观测网、生态气象观测网、大气成分观测网、卫星遥感观测网等组成,包含1个主站和8个辅站。
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雄安新区地处华北腹地,是北京非首都功能集中承载地、京津冀城市群的重要一极。建设雄安新区是千年大计,在该区域高水平规划建设国家气候观象台,推进建设由气象大脑、气象物联网、气象观测基准网、气象感知泛在网(一脑三网)组成的智能化、网络化、一体化类生命体的智能气象观测网络,将助力城水林田淀生态系统治理,推进城市碳排放和生态系统碳汇定量监测,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城市生态专业气象服务模式。
据介绍,雄安国家气候观象台将致力于提升京津冀城市气候系统和多圈层观测业务水平,紧扣雄安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开展多圈层间相互作用及气候变量监测,满足预测预报、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气象保障服务需求。
河北省气象局同时印发《雄安国家气候观象台建设发展方案(2022-2025年)》,明确该观象台的建设方向和时间规划。
上述方案计划,到2025年,雄安国家气候观象台具备地面气象、气候系统多圈层及大气垂直立体等综合气象观测能力。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及评估能力达到国际领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