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报告展现中共面向新征程的自信、务实、开放******
(中共二十大·观察)二十大报告展现中共面向新征程的自信、务实、开放
中新社北京10月16日电 (记者 李晓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6日在北京开幕。纵观习近平当天所作的二十大报告,自信、务实、开放态度跃然纸上。
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报告对当前中国发展水平的定位展现了对中国理念和道路的坚定信心。
过去十年,尽管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日趋严峻复杂,中国依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增长到114万亿元,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比重达18.5%,稳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39800元增加到81000元;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
如习近平所言,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报告对今后中国共产党中心任务的确立折射出从国情、世情出发的务实精神。
报告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对于何为中国式现代化,报告给出了清晰的界定: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称,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立足本国国情,探索适合自己的现代化动力机制和战略。此次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意味着今后中国将既遵循以工业化、市场化、经济全球化促进生产力发展等被各国共同验证了的普遍规律,又注重从自身实际出发有所“扬弃”,摒弃西方贫富两极分化、物质主义膨胀、对外扩张掠夺的现代化老路。
选择中国式现代化,也是因应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体现。眼下,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一再升级,保护主义不断抬头,全球供应链多处遇阻。在黄群慧看来,全球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之际,各国民众和平发展的意愿更强,合作共赢的呼声也更高。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正是顺应了这一期待。
报告对新形势下实现新任务路径的明确凸显了开放包容的态度。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报告提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在强化人才支撑方面,报告要求“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并提出要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着力形成人才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
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报告明确,中国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反对保护主义,反对“筑墙设垒”“脱钩断链”,反对单边制裁、极限施压。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董煜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称,随着中国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也需要打造“升级版”,而实行高水平开放正是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
董煜表示,作为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中国发展的蓝图,中共二十大报告字里行间渗透“开放”二字,让全球看到了一个坚持开放反对封闭、坚持互利共赢反对“零和博弈”的中国。这不仅有利于中国与世界经济深度交融,利好中国经济发展,也将为低迷中的世界经济注入新增长动力,稳定经济全球化大局。(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